規則制度
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實施衛生部令第 75號《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保障我院醫療信息的安全性,提高醫療衛生服務工作的透明度,切實做好我院信息公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本院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是指凡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本院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向本院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本院依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五條明確主動公開信息的范圍,及時、準確發布應主動公開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需要事先告知患者按照規定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應當及時、規范簽署相應的知情同意書。
第七條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及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開。
第八條我院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向本院提出申請獲取信息的,本院應當按照《辦法》規定辦理。
(一)申請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本單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或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更改或者補正,申請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五)對于同一申請人重復向同一醫療衛生服務單位申請獲取同一信息,醫療衛生服務單位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六)醫療衛生服務單位對申請人申請獲取與其自身利益無關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條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收到信息獲取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申請獲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征求第三方意見。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機制。本院一旦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本院擬公開的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對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本院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本院信息公開考評工作納入各部門績效考評體系??荚u對象違反《辦法》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本院負責解釋。
- 標簽:
下一篇: 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職責